應收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
(一)企業因銷售商品、產品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、承兑的商業匯票,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,借記本科目,按實現的營業收入,貸記“主營業務收入”等科目,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額,貸記“應交税費——應交增值税(銷項税額)”科目。
涉外業務取得的帶息應收票據應確認的利息收入,應當比照“存放中央銀行款項”科目的相關規定處理。
(二)企業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,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(即減去貼現息後的淨額)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按貼現息部分,借記“財務費用”等科目,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,貸記本科目(符合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)或“短期借款”科目(不符合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)。
貼現的商業承兑匯票到期,因承兑人的銀行存款賬戶不足支付,申請貼現的企業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兑匯票時,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,借記“應收賬款”科目,貸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。申請貼現企業的銀行存款賬戶餘額不足,銀行作逾期貸款處理,借記“應收賬款”科目,貸記本科目。
(三)企業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,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,借記“物資采購”或“原材料”、“庫存商品” 等科目,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額,借記“應交税費——應交增值税(進項税額)”科目,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,貸記本科目,如有差額,借記或貸記“銀行存款”等科目。
(四)商業匯票到期,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,貸記本科目。
因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,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兑匯票、委托收款憑證、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絕付款證明等,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,借記“應收賬款”科目,貸記本科目。
帶息應收票據的帳務處理
對於帶息的應收票據,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,應於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照規定計提票據利息,並增加應收票據的帳面價值,同時沖減財務費用。
應收票據利息=應收票據票面金額×利率×期限
1、收到應收票據時,
借:應收票據
貸:主營業務收入或應收賬款等
2、 計提利息的時候,
借:應收票據
貸:財務費用
3、到期收回應收票據,
借:銀行存款
貸:應收票據計提利息時
4、在計算票據期限時,按月表示時,應以到期月份中與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爲到期日,如4月15日簽發的兩個月票據,到期日應爲6月15日,同時計算利息使用的利率,要換算成月利率(年利率/12);票據期限按日表示的,應從出票日起按實際經歷天數計算,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,隻能計算其中的一天,即“算頭不算尾”或是“算尾不算頭”,如4月15日簽發的40天票據,到期日應爲5月25日,同時計算利息使用的利率,要換算成日利率(年利率/360)。
不帶息應收票據的處理
不帶息票據的到期價值等於應收票據的面值。設置“應收票據”核算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。
1、收到應收票據時,
借:應收票據
貸:主營業務收入或應收賬款等
2、到期收回應收票據,
借:銀行存款
貸:應收票據
3、商業承兑匯票到期時,承兑人違約或無力償還票款,收款企業應將到期票據的票面金額轉入“應收賬款”科目。
借:應收帳款
貸:應收票據
應收票據到期日與到期價值的確定
到期日的確定
應收票據的到期日應按不同的約定方式來確定。如約定按日計算,則應以足日爲准,在其計算時按算尾不算頭的方式確定。例如4月20日開出的60天商業匯票的到期日爲6月19日。如約定按月計算,則足月爲標准,在計算時按到期月份的對日確定,若到期月份無此對日,應按到期月份的最後日確定。例如8月31日開出的6個月商業匯票,到期日應爲下年2月28日(若有29日爲29日);若此匯票爲 8個月時,到期日應爲下年的4月30日。
到期價值的確定
應收票據的到期價值即商業匯票到期時的全部應支付款項,要根據票據是否帶息的不同來確定。若是不帶息票據,到期價值就是票面價值即本金。若是帶息票據,到期價值爲票據面值加上應計利息,計算公式爲
票據到期價值=票據面值×(1+票面利率×票據期限)
上式中,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;票據期限則用月或日表示,在實際業務中,爲了計算方便,常把一年定爲360天。如,一張面值爲1 000元,期限爲90天,票面利率爲10%的商業匯票,到期價值爲:
1000×(1+10%×90/360)=1025
應收票據的收回和背書轉讓
1、應收票據到期收回款項時,應按票面金額予以結轉;商業承兑匯票到期,承兑人違約拒付或無力支付票款的,應於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兑匯票、委托收款憑證、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付款證明時,將其轉作應收賬款。
2、將持有的應收票據背書轉讓時,應按票面金額結轉。如爲帶息票據,還應將尚未計提的利息沖減財務費用。